施海波、何英与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8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施海波。

委托代理人:唐卫东,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萌萌。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英。

委托代理人:唐卫东,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萌萌。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天经大厦AB8楼。

法定代表人:唐本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勇生。

再审申请人施海波、何英因与被申请人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商终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军

审 判 员  孙晓琳

代理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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