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东与青岛宝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邦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宝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方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欣青,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卫东。
委托代理人王杰君,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宝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卫东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盛新国
审判员朱见晓
审判员王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润之
书记员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