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殿光与青岛佛迪精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邦网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356号

原告曲殿光,男。

委托代理人王丽、高兴云,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佛迪精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利,执行董事。

原告曲殿光诉被告青岛佛迪精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曲殿光及委托代理人王丽、高兴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4月,原告曲殿光出资15万元、张文利出资35万元共同成立青岛佛迪精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曲殿光担任公司监事,张文利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因公司一直由张文利控制,近几年一直未召开股东会,且成立至今一直没有分红,而公司一直正常运转。

原告曾多次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但被告一直不予提供。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供20064月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以及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青岛佛迪精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064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原告曲殿光出资15万元,案外人张文利出资35万元,张文利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任公司监事,并在青岛市崂山区工商局登记备案。

200725日,被告在工商局申请变更股东登记,将股东原告曲殿光变更为案外人崔敏。

已生效的本院(2010)崂民二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007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以及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现该案件仍在执行过程中。

201341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发出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申请书,被告未进行答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商登记材料一宗、邮寄回执、本院(2010)崂民二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对自己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被告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只有公司股东才能行使股东知情权,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知情权的时间范围,应涵盖整个股东资格存续期间。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0)崂民二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一直系被告公司的股东,工商登记未变更不影响原告的股东资格,故原告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已履行查阅的前置程序,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综上,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佛迪精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提供20064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已产生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曲殿光查阅、复制;二、被告青岛佛迪精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提供20064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已产生的公司会计账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志升

审判员王敏

人民陪审员王帅

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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