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凯龙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邦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炳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凯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涉及的公司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上诉人在原审时以主要办事机构在福田区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在原审裁定支持其管辖异议之后,又以主要办事机构迁移为由提出上诉,其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2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祥

代理审判员刘欢飞

代理审判员陆山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庆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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