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祥诉泰州市麒雅墙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判决书
来源:法邦网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泰高商初字第89号
原告徐国祥。
被告泰州市麒雅墙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科技创业园兴港工业园C区07-08号。
原告徐国祥与被告泰州市麒雅墙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王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国祥及委托代理人周永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州市麒雅墙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国祥诉称,原告是被告的股东,2012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在15日内向原告提供泰州市麒雅墙纸有限公司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供相应会计帐簿供原告查阅,以便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但被告拒绝提供,也不告知不予提供的理由。
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提供泰州市麒雅墙纸有限公司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供相应会计帐簿供原告查阅。
被告泰州市麒雅墙纸有限公司辩称,公司成立后的财务负责人是股东蔡加齐,原告可要求蔡加齐提供相应财务资料供查阅。
蔡加齐在与其他股东发生争执后,在2012年2月20日前将之前公司所有财务帐册及财务会计报告带走。
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泰州市麒雅墙纸有限公司股东。
2012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在15日内向原告提供泰州市麒雅墙纸有限公司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供相应会计帐簿供原告查阅,以便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将书面申请邮寄被告。
被告未答复原告。
2012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
诉讼中,被告对其主张的股东蔡加齐2012年2月20日前将之前公司所有财务帐册及财务会计报告带走,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被告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31日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主张他人2012年2月20日前将之前公司所有财务帐册及财务会计报告带走,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州市麒雅墙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31日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置备于本公司,供原告徐国祥查阅。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201101040058888)。
审判员王震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