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桂君与高县天泰凉风煤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邦网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宜高民保字第4号
原告赵桂君,男,生于1953年11月8日,汉族。
被告高县天泰凉风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高县文江镇凉风村。
法定代表人惠小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君诉被告高县天泰凉风煤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君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县天泰凉风煤业有限公司2010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财务账簿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高县天泰凉风煤业有限公司2010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财务账簿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平
审判员杨建东
人民陪审员徐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叶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