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保证大不同 一字之差惹纠纷

来源:萧县法院、新浪司法网

   见证人和保证人不过一字之差,但是这两者的含义,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却天壤之别。同样是在借条上签字,如果没有写清楚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可能会引来一系列的纠纷。所谓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近似。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均冠以“见证人”字样。保证人亦称“担保人”,是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一件史某诉张某、王某关于见证与保证类型纠纷的案件。

  本案中,王某在张某工地打工期间,于2014年至2016年多次到史某所开的超市赊购烟酒等物品,共欠下了17000元未偿还。考虑到今后维权,史某让王某立下欠条,并让王某找一人担保。后张某自愿“担保”并在该欠条上签有 “同意王某在4月份开工的工地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史某。证明人张某”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欠史某17000元购物款有王某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其该诉求予以支持。至于其要求担保人张某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在王某出具的欠条中,张某以“证明人”签名,并签有“同意王某在4月份开工的工地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史某”内容,该内容并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性质,张某在证明人后签名并不能默认为其愿意对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对于其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借条上不同签名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必须谨慎对待,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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