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库房的财产被大火烧毁,应由谁来赔?

来源:桥西法院、新浪司法网

  宋某在省会石家庄某旧货市场经营冰箱、空调等家电设施,一场火灾,烧毁了宋某仓库里大量的家电和其他财产。后来,就赔偿问题他与市场管理者庞某以及房东张某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将庞某和张某起诉到法院。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这场火灾对宋某造成了不小的影响,经评估公司核定造成损失26万余元。经鉴定,认为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庞某所经营管理的商铺南侧东南角室外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庭审中,被告庞某辩称,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不能排除商铺南侧东南角室外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所以电气线路故障只是诱发火灾的可能性之一,发生火灾的真正原因并未查明。庞某还称,本案的起火点位于其与张某共同经营的区域,原告宋某受损的区域是承租的张某的区域,这一区域是与自己无关的。他还认为宋某对火灾造成的严重后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火灾发生后,消防大队赶到了现场,但由于原告经营的为冰箱、空调等家电设施,而这些设施等都配有压缩机,易爆性非常强,导致消防大队不敢轻易采取灭火措施,耽搁了一个多小时的救援时间。

  被告张某辩称,此旧货市场由被告庞某单独经营,自己既未出资又从未参与经营,自己房屋位于该旧货市场相邻北侧,分处于不同位置,中间有明显间隔,故该旧货市场对他人侵权而引起的纠纷,与自己无关。另,原告宋某的损失是由火灾事故造成的,而此次火灾事故的起火部位并不在自己区域内,火是由庞某管理的旧货市场蔓延过来的,宋某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同时,张某还指出,宋某承租自己房屋作为库房使用,火灾发生时,租赁期已过,宋某并未续交租金,故与宋某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评估公司核定原告此次火灾事故中财产损失为264000元。二被告对该公估报告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公估数额主张过高,对其主张二被告均未提交反证,故对于公估报告书予以采信,原告的损失支持264000元。关于被告庞某,本案所涉火灾起火点位于被告庞某管理出租的房屋,被告庞某主张该房屋为其与被告张某共同经营,被告张某不予认可,被告庞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房屋为二人共同经营,故对于被告庞某的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庞某为起火点所处房屋的经营管理者,且其管理出租的该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该房屋起火后未及时扑灭致使火灾蔓延至原告所租住房屋,并烧毁了原告的财物,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庞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庞某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58400元。

  关于被告张某,被告张某将旧货市场的房屋出租给原告作为家电库房,其出租的房屋应符合安全性的要求,被告将未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屋出租给原告,且该房屋未能按照消防要求设立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和进行火灾的扑灭,故其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以20%为宜,即52800元。关于原告,原告从事的是家电的保存,其在租赁房屋时应负有谨慎审查的义务,而原告未尽其义务,租赁消防设施不完善的房屋,致使在火灾发生时不能及时有效的进行火灾处理,其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以20%为宜,即52800元。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庞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8400元;被告张某偿原告财产损失5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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