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原告人刘XX,男,1982年6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XX1198206XXXXXX,汉族,住:L省Y市X区Q中路59号XX新村40幢206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XX,男,1985年2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XX1198502XXXXXX,汉族,个体,住:XX市XX区XX街XX号,(户籍所在地:K省E市郊区XX乡XX行政村五台5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4日由Y市公安局X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吴X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吴XX因故意伤害原告人刘XX身体,赔偿原告人刘XX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XXXX元整。

  事实与理由:

  案件是发生、经过、结果,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XXXXXX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刘XX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刘XX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刘XX被打后,被送往XX市****医院治疗,后转XX市XXXX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吴XX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刘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      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吴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XX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力,导致原告人刘XX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吴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刘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吴XX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L省Y市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1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