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杨xx,男,汉族,19xx7xx生,住金华市xxxxxxxx号楼xx号。

  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人民广场支行,住所地:xx市八一北街10号。

代表人:杨xx

  原审被告:周xx,女,汉族,19xx12xx日生,住金华市xxxxxx号附7号。

  原审被告:浙江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xx16号。

  法定代表人:马xx

  原审被告:浙江xx集团xx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xx8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xx区人民法院(2006)x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2、依法裁定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3、诉讼费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汽车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诉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经过金华市公证处依法公正,借据公证书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均对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可以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审理。该公证书并没有公证如发生纠纷应在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与公正的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公正书的内容为准,公证书上对发生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显然违背了公证书对管辖的公正,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婺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