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福娃拐卖儿童案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199978月份,被告人吴德兴在西安市未央区孙家湾村菜地旁的简易房租住,与在此租地种菜的刘彪、魏保芬夫妇相邻。吴德兴与此前认识的苏福娃预谋,于同年1221日下午4时许,吴德兴趁刘彪、魏保芬夫妇2岁的儿子刘魏独自玩耍时骗走。随后,被告吴德兴、苏福娃在灞桥区十里铺村北岭租下一民房,将刘魏藏匿于此。一个月后,二被告联系到买家,将刘魏以6000元钱卖掉。刘魏被拐当日其父母向大明宫派出所报案。二被告分别于2012828日、1122日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福娃、吴德兴目无国法,为获取非法利益结伙拐卖儿童,致被拐卖儿童至今仍无下落,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福娃、吴德兴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苏福娃犯拐卖儿童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吴德兴犯拐卖儿童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被害人监护人疏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致使被害人被拐卖至今下落不明,虽然被告人受到了法律上的严厉惩处,但无法挽回对被害人和其家庭的伤害。警示公众:(一)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保护意识,防止家庭悲剧发生;(二)任何伸向未成年人的罪恶之手,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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