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作者:江滔来源:博白县法院网

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生活中,当男方或者女方中的一方生活困难需要扶养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经济上的扶养义务。

【基本案情】

2009923日,原告张三(女)与被告李四(运输司机)登记结婚。20111月,原告张三的精神病复发,被送往贵港市一九一医院住院治疗31天;同年4月再次发病,被送往广州市萝岗区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435天,共用医疗费41739.17元。出院后,原告对其医疗费己在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6512元。201493日,原告以其患病后被告李四不闻不问,未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四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41738.77元、生活费3296元和20126月至20148月间的生活费、医药费等15860元,合计60894.77元给原告。

【法庭审理】

案件庭审时,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四新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辩称,被告婚前其不知道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婚后原告才告诉被告的。原告第一次2010529日发病时,被告到医院照顾原告,之后原告的发病情况并不清楚。对于原告支出的费用,因被告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承担全部,对医疗费除了报销以外,愿意承担一半。法庭依法确认原告张三患病医疗期间的经济损失为60379.17元,减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的16512元后尚有损失为43867.17元。案件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法庭综合考虑原告病情及被告的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酌情确定被告承担原告报销后医疗费用及伙食补助费43867.17元的50%21933.585元给原告。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治疗疾病花费了大量医疗费,造成原告生活较为困难,被告应当依法给予经济上的扶养。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及伙食补助费性质上属于原告经济上的支出,其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实质上系要求被告对其进行经济上的扶养。法庭综合考虑原告病情及被告的给付能力,酌情确定被告承担原告报销后医疗费用及伙食补助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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