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洋、梁某、崔某某等12人故意伤害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2324日晚,被告人梁某在酒吧饮酒期间与被害人周祥羽发生矛盾。双方被劝离后,梁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高洋、赵鹏(另案处理)、宋鹏(另案处理)等人预谋报复周祥羽。高洋带领杨某、吴某等人与梁某、孙富海等人找到周祥羽,随后被告人武乐接到赵鹏的电话赶到现场。双方争执时,被告人崔某某带领郭某某、艾鹏伟、宋森、赵某某、高帅等人赶到。梁某给崔某某指认被害人周祥羽后,崔某某手持半截砖头与周祥羽发生争执,后周祥羽往南逃跑,梁某、高洋、崔某某等12人追赶,周祥羽被绊倒,梁某等人趁机对其殴打约一分钟后逃离现场。后周祥羽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认定,周祥羽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高洋、崔某某、孙富海、郭某某、艾鹏伟、宋森、赵某某、武乐、杨某、吴某、高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死亡,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洋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崔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高帅有期徒刑八年;艾鹏伟有期徒刑七年;宋森有期徒刑六年;孙富海有期徒刑四年;武乐有期徒刑四年;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案例评析

法院对梁某等6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各个被告人,不一味从轻,也不一味从重处罚。通过庭前社会调查和法庭调查,梁某自控能力差,缺乏家庭教育,崔某某过早辍学,法律观念淡薄,哥们义气重,父母忙于生计,无暇管教。二人经常出入网吧、酒吧,不上学也无正当职业,视法律为儿戏,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年。吴某和赵某某是后来被叫过去参与互殴,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且二人作案时年龄尚小,系在校学生。通过庭前社会调查了解到,二人以前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在学校学习、生活各方面表现都很好,所居住地的周边邻居及村委等也愿意对其帮教。根据二人犯罪前后的表现,法院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二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对二人依法适用缓刑。据回访考察,二人均已顺利回归学校,成绩上升很快,得到老师同学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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