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路机不属机动车无需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

作者:齐军仕来源:新浪司法

  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若被认定为无责,根据法律规定仍需承担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的无责赔偿。停放于路外的压路机被他人车辆追尾碰撞,乘坐车辆的乘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压路机一方在事故中无责任。压路机所有人是否要对受伤乘客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2016年6月21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压路机不属于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责,其所有人不承担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无责赔偿责任。

  2015210日,周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相对方向孔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刮擦,刮擦后,周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与前方柯某停放路边的轻型货车发生追尾碰撞,由于惯性轻型货车冲出道路右侧与行人阮某相刮擦,又与施某停放路外的压路机相碰撞,致柯某货车乘坐人刘某、行人阮某受伤。事故经交警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孔某、柯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阮某、施某、刘某无责任。周某、孔某所驾车辆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孔某以及为其二人车辆分别承保的两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9万余元。庭审中,为周某、孔某车辆承保的两保险公司均辩称认为压路机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虽无责,但压路机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压路机显然不属于“机动车”范围,故压路机所有人无需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的无责赔偿责任,对两保险公司庭审中所辩称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经核算,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10.2万余元、8.6万余元。遂判决如上。

437124944780144894.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