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起诉状

    原告:黄XX,男,一九七七年四月出生,汉族。辽宁抚顺人,系辽宁省XX市XX厂干部,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XXXX市土地管理局,地址:XXXXXXXX号,电话总机: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诉讼请求事项: 

  一、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2015)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事实和理由: 

    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2015)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错误决定。这个《决定》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因此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决定》认为,原告“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就施工是违法的。触犯了……法第……条之规定”,并据此作为处罚决定的主要理由。原告认为,这种认定是虚假的,不客观的。原告于……年……月……日开始逐级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翻建住宅楼(见附件1),面积为 300平方米。2013年1017日,X街道办事处已签批(见附件2)。2014年 31日,X市城建规划处签发建房通知单(见附件3)。据此,原告动工翻建住宅楼,并于同年8月竣工。竣工后,由城规划处按建房通知单验收。验收合格后,于同月15日发放了第X号建筑许可证(见附件4)。 

  原告认为,上述审批手续合法。城建规划处代表政府行使权利。其审批是有效的,合法的。据查,原告建房期间以及建房之前的审批工作,都由城建规划处负责。这是政府赋予的权利,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干预。原告手持城建规划处的合法批文,并按建房通知单划定的范围施工建房,怎么会被认为“没有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呢?违法又从何谈起呢?是城建规划处的批文违法,还是原告没按批文施工而违法? 

  二、《决定》本身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决定》第一自然段,清楚地说明了原告经X市城建规划处批准,翻建300平方米住宅,并且发给了第X号建筑许可证。而在第二自然段,又认为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多占地112.6平方米。《决定》既然承认城建规划处的X号批文。原告按该批文建房就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否定规划处的批文,那么,否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批文无效,应依………………规定,由规划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处罚原告。《决定》援引…………之规定也是不恰当的,此条款是争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而言的,对个人建房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其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土地管理局却擅自将诉讼时效改为15日。因此,原告认为,《决定》并非依法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裁决结果,与法律相悖。因此,请法院详查,依法撤销《决定》,尽快公正裁判。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附:1、建房申请书1份;

    2X街道办事处的批文; 

    3X市城建处签发的建房通知单; 

    4、第X号建筑许可证;

    5X市土地管理局处罚决定书1份;

    6、本起诉状副本1份。